防城港市防城区民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我局于 2018 年 3 月19 日对 你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社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防城区峒中镇坤闵村石界坡头组建一排钢架结构猪栏,占地面积654.9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依法向你社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社没有申请听证 。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限防城港市防城区民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防城区峒中镇坤闵村石界坡头组违法占用654.93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防城港市民达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以非法占用646.85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即处以每平方米9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捌仟贰佰壹拾陆元伍角(¥58216.5元);非法占用8.08平方米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肆拾贰元肆角(¥242.4元),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肆佰伍拾捌元玖角(¥58458.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防城支行,账号:619757504254)。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 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吴尚泽、曹仁诚
电 话: 0770-3254822
地 址: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64号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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