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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城港长天龙投资有限公司)

2019-03-13 15:31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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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长天龙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128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于20163月至今在港口区光坡镇新兴村大龙口组占用14.11亩(940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停车场、砖混结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193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三)、(六)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11亩(9407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10437.33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940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的罚款,共计罚款贰拾捌万贰仟贰佰壹拾元整(¥28221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15日内依法向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骆万章

话:07702682393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建政路58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 年3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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