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面积使用土地,擅自在防城区珠河街道冲仑村大牛冲组中间坜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占用7490.02平方米土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6935.36平方米、有林地554.66平方米)建设沥青搅拌站和水稳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现场图片
我局已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并根据你公司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会后,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请事由进行了进一步核查,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局不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四条、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7490.02平方米土地;
二、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防城区珠河街道冲仑村大牛冲组中间坜非法占用的7490.0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防城区珠河街道冲仑村大牛冲组中间坜非法占用基本农田6935.36平方米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即每平方米罚款90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陆拾贰万肆仟壹佰捌拾贰元肆角(¥624182.4元),对非法占用有林地554.66平方米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伍佰肆拾陆元六角(¥5546.6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陆拾贰万玖仟柒佰贰拾玖元(¥62972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防城支行,账号:619757504254),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揭光振、周建祥
电 话:0770-3254822
地 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64号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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