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对你公司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2017年5月至9月,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东兴市江平镇交东村二组山岭光岭(地名)采矿(砖瓦用页岩,下同)生产页岩红砖并销售营利。根据你公司委托接受调查人员周岐斌、土地承包人符彩权、交东村委代表现场指认采矿范围界址,并经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测量,你公司采矿占用土地面积为6072.322㎡(合9.108亩),采出矿产品14715.9 m3。经与你公司共同取样送国土资源部南宁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你公司采矿范围内矿产品的比重为2.7吨∕m3,即你公司采出矿产品重量为14715.9 m3×2.7吨∕m3=39732.93吨。经申请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你公司采出的39732.93吨矿产品价值人民币30761元。
另经套合《防城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你公司采矿占用的土地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周岐斌);
2.询问笔录(符彩权);
3.《刑事判决书》〔(2019)桂0603刑初34号〕
4.罚没款收据(缴纳罚金);
5.测绘成果报告;
6.现场勘测笔录;
7.现场勘测图;
8.现场照片;
9.防城港市防城区新基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涉嫌无证采矿位置示意图;
10.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9W0779);
11.《无证开采案涉案页岩价格认定结论书》(防价认字〔2019〕349号);
我局已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19〕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19〕1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桂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在江平镇交东村光岭开采矿产资源,没收你公司无证采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761元。
二、对你公司无证采矿行为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0761元×35%=1076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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