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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防自然资监罚字〔2019〕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防自然资监罚字〔2019〕14号

2019-11-15 15:5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陆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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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康昌:

我局于20191030日对你无证采矿(海砂)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实,你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团和村委会团和队人彭肇组、陈培德驾驶编号为桂防385号抽砂铁壳船,于20191024晚上9时许擅自在防城区茅岭海域第9#航标处海域开采(抽)海砂,20191025日凌晨2时许被执法监察人员查获。经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测量,无证开采海砂方量为57立方米。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查笔录;

3. 测绘成果报告;

4. 现场照片。

我局于201911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191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191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接到上述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承诺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停止无证采矿(海砂)行为;

2.没收你无证采出现堆放在钦州市海洋执法码头的57立方米海砂;

3.对你无证采矿(海砂)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99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科,戴昌宏

联系电话:0770-2820115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天马大厦501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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