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公告
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闲置浪费土地,打击囤积土地投机行为,加快城市建设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涉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和处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和处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
二、清理和处置范围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规划范围内,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年以上尚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土地闲置认定
(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1、未经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2、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历史形式的工程补地等未确定具体项目和投资额的经营性用地,按最低土地投资强度核算总投资额:
(1)市级中心城区最低土地投资强度为150-200万元/亩,其中:道路、街道两侧地块最低土地投资强度为200万元/亩,其他地块土地最低投资强度为150万元/亩;
(2)县级中心城区最低土地投资强度为100-150万元/亩,其中:道路、街道两侧地块最低土地投资强度为150万元/亩,其他地块土地最低投资强度为100万元/亩;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土地闲置的其它情形。(二)因为不可抗力、政府或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审查属实的,该期间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因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迟延的情形包括: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暂停受理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建时土地闲置已满两年的除外;
2、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3、由于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同一地块上的权属登记重叠或权属不清,致使用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
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的,但因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6、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
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被法院依法查封或因诉讼、仲裁而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不计算为闲置土地,待造成动工迟延的情形结束后重新计算土地闲置时间,重新计算土地闲置时间以造成动工迟延的情形结束之日起计算。
(四)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条件已具备,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发条件但已具备下列条件的,土地闲置的责任由土地使用者承担,视为土地闲置:
(一)道路已达到用地开发区域,与用地边界直线距离低于300米的;
(二)水、电系统路线已通到用地开发区域,与用地边界直接距离低于300亩的;
(三)合同约定由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工作已完成的。
(四)政府原出让土地时按生地(即未开发土地)计收土地出让金(或抵债)的。
四、处置办法
(一)处置原则
1、公告之日起至
2、公告之日起至
3、
4、
(二)闲置土地对象和闲置时间
1、闲置土地对象
以宗地为单位,不以项目为单位,同一项目由多宗土地组成的,计算开发程度时,以宗地为单位计算。宗地:已取得土地证书的以一个证书为一宗地,已取得用地批文的以一个批文为一宗地。
2、闲置土地起算时间
(1)有出让合同约定的,约定的开发期限所到之日;
(2)没有出让合同约定的,以批准用地满一年之日;
(3)已依法转让的,转让后取得土地证书满一年;
(4)因规划等因素导致宗地闲置,以批准满调整之日满一年之日;
限期开发期间内没有开发建设的,土地闲置时间包括限期开发时间。
(三)土地闲置费收取
土地闲置费根据宗地所处位置分成A、B两个地类:
A地类:城市道路、街道两侧的宗地;
B地类:A地类之外的其他宗地。
A 地类土地闲置费按0.5-0.8元/平方米.月收取,B地类土地闲置费按0.3-0.6元/平方米.月收取,一年以12个月计算。
土地闲置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土地收回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回土地,原则以取得土地时的成交价收回,涉及已完成的建构筑物补偿的,按现行的拆迁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具体与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协商,并制定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1年6月15日前,涉嫌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向防城港市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闲置土地办公室)提交有关报建开工和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等,清单如下:
(1)向市住建部门报送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和建筑设计方案以及相应的受理通知,已经批准的,还需提供批准文件;
(2)开工建设现场照片;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补充或转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等相关资料);
(4)宗地未及时报建动工的原因说明;
(5)开发建设保证书及建设投入计划。
以上材料视宗地取得有关手续的具体情况提供。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重点名单由市国土资源局分期分批公布,未在名单之列并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在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范围的,视为公告通知到位。
(三)本公告有关事项由市清理闲置土地办公室负责处理,请与联系。办公地址:防城港市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708室,联系人:陆地生,电话:0770-2836935。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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