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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处罚依据及实施主体

土地违法处罚依据及实施主体

2011-08-01 00:00     来源:执法监察科     作者: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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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管部门

编号

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备注

676

市国土局

16-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77

市国土局

16-2

破坏耕地的;

678

市国土局

16-3

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拒不交还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679

市国土局

16-4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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