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编号 |
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备注 |
676 |
市国土局 |
16-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677 |
市国土局 |
16-2 |
破坏耕地的; | ||||
678 |
市国土局 |
16-3 |
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拒不交还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 ||||
679 |
市国土局 |
16-4 |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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