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编号 |
可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
行政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备注 |
689 |
市国土局 |
16-14 |
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 |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有关资质证书或者许可证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地质资料汇交违法行为,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690 |
市国土局 |
16-15 |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 ||||
691 |
市国土局 |
16-16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
692 |
市国土局 |
16-17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 ||||
693 |
市国土局 |
16-18 |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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