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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国土资监罚字〔2018〕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国土资监罚字〔2018〕30号

2018-11-08 15:37     来源:执法监察科     作者:吴尚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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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训礼:

我局于 2018 321 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3月起擅自在防城区茅岭镇东角村笼竹角组的集体土地上平整,建砖混结构房一层并入住,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 2018 611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下处理:

1.责令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148.50平方米的土地;

2.限你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防城区茅岭镇东角村笼竹角组非法占用148.5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并复耕达到耕作条件;

3.对你在防城区茅岭镇东角村笼竹角组非法占用的土地148.5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伍元(¥445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防城支行,账号:619757504254),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吴尚泽

话: 0770-3254822

址: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64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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