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防城区茅岭镇政府(原茅岭乡政府)在未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防城区茅岭镇政府围墙对面(边境大会战宿舍楼旁边)的部分工业用地分割成18间宅基地,出售给群众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的事实。
2017年10月10日,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对防城区茅岭镇政府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防城区茅岭镇政府(原茅岭乡政府)出售宅基地非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1050000.00),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防国土资监字〔2017〕18号。
附件:防国土资监罚字〔2018〕第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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