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融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日,你公司与东兴市江平镇交东村村民委员会(另案处理,以下简称交东村委)签订了《租地取土协议书》,租用交东村委位于该村那英公路18公里处湴田岭(地名)100亩的集体土地取土制砖,并将第一期租金人民币34000元支付给交东村委。因你公司所租用的100亩集体土地位于钦州籍个体老板苏近洲2011年5月26日租用交东村委的660亩土地范围内,2015年12月6日,你公司与苏近洲签订《土地转租合同》,转租期限为十年,按照70元/亩·年的价格一次性支付租金给苏近洲人民币70000元(即70元/亩·年×10年×100亩)。签订协议及转租合同后,你公司即组织人员、机械、车辆在租赁的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页岩)用于生产红砖销售。2019年6月26日,经组织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金铨、你公司委托人余官华、江平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及交东村委代表现场指认采矿范围、界址,并经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你公司在东兴市江平镇交东村那英公路18公里处湴田岭无证采矿占用土地面积29.036亩,开采矿产资源(页岩)75166.5m³。
2019年1月1日,你公司与防城区江山镇沙木万村大石头组村民温胜荣签订《土方采购协议》,按照12元/m³的价格向温胜荣采购约60000m³土方作为生产红砖使用。根据你公司与温胜荣双方共同确认,约定采购土方(即取土)的地点位于江山镇沙木万村大石头组秋枫木岭(地名)。签订协议后,你公司即在秋枫木岭开采矿产资源(页岩)用于生产红砖销售。2019年8月8日,经组织你公司委托人凌光来、江山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及沙木万村委代表现场指认采矿范围、界址,并经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地测量,你公司在防城区江山镇沙木万村大石头组秋枫木岭无证采矿占用土地面积0.975亩,开采矿产资源(页岩)5009.7m³。
综上所述,你公司在东兴市江平镇交东村那英公路18公里处湴田岭和防城区江山镇沙木万村大石头组秋枫木岭两处无证采矿占用土地面积共30.011亩,合计开采矿产资源(页岩)80176.2m³。2019年11月14日,经与你公司共同对江平镇交东村、江山镇沙木万村采矿点的原矿进行取样,并送国土资源部南宁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根据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你公司在交东村、沙木万村采矿范围内开采的矿产资源种类是页岩,比重分别为2.68吨∕m³和2.7吨∕m³,即你公司采出矿产品重量为(75166.5m³×2.68吨∕m³)+(5009.7m³×2.7吨∕m³)=214972.41吨。2020年2月14日,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你公司采出的214972.41吨矿产资源(页岩)价值人民币163667元。
另经套合《防城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你公司采矿占用江平镇交东村、江山镇沙木万村的土地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林长杰);
2.询问笔录(梁金铨);
3.测绘成果报告;
4.现场勘测笔录;
5.现场勘测图;
6.现场照片;
7.防城港市防城区新基页岩空心砖有限公司涉嫌无证采矿位置示意图;
8.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9W0777);
9.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9W0778);
10.《无证开采案涉案页岩价格认定结论书》(防价认字〔2020〕18号);
我局已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0〕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也于2020年6月11日进行了听证会,鉴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维持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桂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在东兴市江平镇交东村那英公路18公里处湴田岭(地名)及防城区江山镇沙木万村大石头组秋枫木岭(地名)开采矿产资源,没收你公司无证采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3667元。
二.对你公司无证采矿行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63667元×50%=8183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与桃园路交接处,电话:0770-288124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陆盈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室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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