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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0〕 号

2020-03-30 17:4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作者:陆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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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2820日分别与防城区原茅岭乡茅岭村民委员会,茅岭村民委员会茅一组、茅二组、草坡组、墩仔组签订《租赁土地合同书》,以每亩每年280元的价格租用上述集体经济组织95亩集体土地作为建设钢铁制品厂使用。你公司租赁取得土地后,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厂房及其他设施使用至今。根据你公司代表现场指界,并经防城港市国土规划勘测院实地测量,你公司非法占用建设厂房及其他设施共计占地面积64429.6平方米(折合96.64亩)。

200365日,原防城港市防城区国土资源局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认定你公司非法占用原茅岭乡茅岭村95亩集体土地建设钢铁制品厂房,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区国土资监〔20032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以63333.65元的罚款,但未依法对你公司处以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由于你公司至今未停止非法占用土地,仍继续非法使用土地,须依法予以补充处罚。另有新增非法占用的1.64亩土地位于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东北角,我局已立案查处。

经套合《防城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你公司非法占用的64429.6平方米(折合96.64亩)土地其中的59447.93平方米(折合89.17亩)土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4981.67平方米(折合7.47亩)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桂国土资规〔20178号)(本案情形罚款标准为1020元)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64429.6平方米(折合96.64亩)土地;

二、责令你公司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981.67平方米(折合7.4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你公司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9447.93平方米(折合89.1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公司新增非法占用1093.34平方米(折合1.64亩)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093.34平方米×20平方米=21266.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没收和责令拆除防城港市福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在非法占地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示意图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陆盈

联系电话:0770-2820115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天马大厦501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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