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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0〕 号

2020-01-22 18:0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作者:陆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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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江平镇交东村村民委员会:

你村委于2015121日与防城港市防城区融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富公司)签订《租地取土协议书》,擅自将位于江平镇交东村那英公路18公里处右侧湴田岭(地名)100亩集体土地出租给融富公司挖取页岩(砖瓦用页岩,下同)制砖。在双方签订《租地取土协议书》的当天,融富公司将第一期租金34000元支付给你村委,并在租用土地范围内挖取页岩用于生产红砖使用。经你村委代表、融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金铨、融富公司代表、江平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代表现场指界,并经防城港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测量,融富公司自与你村委签订《租地取土协议书》至20196月,期间共计占用29.036亩土地挖取页岩,挖取页岩方量75166.5立方米

另经套合《防城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融富公司挖取页岩占用的土地地类为林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村委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吴廷东询问笔录;

2.裴幸福询问笔录;

3.林长杰询问笔录;

4.租地取土协议书;

5.东兴市江平镇交东村民委员会《证明》;

6.测绘成果报告;

7.现场勘测笔录;

8.现场勘测图;

9.现场照片;

10.防城港市防城区融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无证采矿现场历年影像图;

1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9W0777);

我局已于2020117日依法向你村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告字〔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防自然资监听字〔20201号),告知你村委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你村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桂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村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擅自出租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没收你单位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

2.对你村委擅自出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行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共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4000×15%=5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缴纳罚没款请到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地点:北部湾大道148号,电话:0770-288124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委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科

电 话:0770-2820115

地 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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