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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监罚字〔2020〕 号

2020-06-10 15:15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作者:陆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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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凤:                  

2020316日晚,我局联合防城港市海洋局在开展打击非法盗采海砂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你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防城区茅岭镇大陶村麻佬墩组人邱荣兴、邱胜兴驾驶编号为611号采砂铁壳船,擅自在防城区茅岭镇茅尾海海域第9#航标附近海域进行非法开采(抽)海砂。经委托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测量,非法开采海砂方量为60立方米。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开采事实,属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询问笔录;

二、现场勘查笔录;

三、测绘成果报告;

四、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061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停止无证采矿(海砂)行为;

2.没收你无证采出的60立方米矿产品(海砂);

3.责令你在10日内自行拆除611抽砂船上的抽砂设备。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缪道梅

电 话:0770—2821258

地 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30号天马大厦501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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