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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防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25号

2020-09-23 18:00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法规和执法督察科     作者:陆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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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覃颖,女。

经查明:当事人覃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港口区渔洲城第一小区A222建设房屋,该栋私宅建筑外立面与规划审批立面不符,主体已完工(详见测绘报告)立面总面积662.4平方米(详见现场勘查笔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覃颖的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擅自更改立面的行为,影响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覃颖处以肆仟叁佰零伍元陆角罚款(按建设外立面工程总造价10%,即662.4×65/×10%4305.6元)的行政处罚。缴纳罚款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

上述决定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的由本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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