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防城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宽棣。
经查明,防城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常山新区旁建设金石雅筑2号楼项目。经现场勘查该项目建设在未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变更建设立面设计方案的情况下,该项目2号楼擅自对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修改和调整,将工程设计方案中部分飘窗改为阳台,造成竣工建筑立面与规划批准不符;外立面总面积为16146平方米,总造价为1141289.05元。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防城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擅自更改立面的行为,影响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给予防城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壹拾壹万肆仟壹佰贰拾捌元玖角(按建筑外立面总造价10%,即1141289.05元×10%=114128.9元)的行政处罚。
二、责令防城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善相关规划手续。
上述决定确定的缴款义务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窗口办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处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的,由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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