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国土空间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合理保护与利用 防城港市国土空间资源,指引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有序开展,实现城市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防城港市组织开展了《防城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年-2035年)》编制工作,并于2023年1月20日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官网进行公示征集社会意见,现对所收集到的两条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反馈结果进行解释说明。
一、关于对第14页“三线划定情况”中,城镇开发边界线与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实际规划选址范围及项目实际建设范围严重不符,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及实际建设范围有较大部分面积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线内的落实情况(意见回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上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各市“三区三线”划定主要控制数,我市城镇开发边界扩展系数1.3,即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现状建设用地规模的0.3倍。根据扩展系数,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共28.31平方公里,要统筹保障我市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渔港经济区、防城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各级各类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由于上级下达的城镇开发边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有限,难以全部保障各项目用地诉求,优先保障十四五期间急需开工建设项目。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均需纳入全省(区、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二)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四)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五)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六)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建议后续根据项目开发建设时序安排,需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进行优化的,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319号)以县级行政单位为基本组织单元,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查认定后出具省级审查认定文件并组织制作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正式公文报部申请更新数据。
二、关于对第17页“中心城区空间布局”中,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及项目实际建设范围有较大部分面积未纳入“工业发展区”范围内。请予以核实确认,如情况属实,建议予以修改,将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范围全部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线和工业发展区内,避免影响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今后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的落实情况(意见回复):
关于“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及项目实际建设范围有较大部分面积未纳入‘工业发展区’范围内”,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已按照《防城港市企沙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的工业用地性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319号)文件要求,建议后续根据项目开发建设时序安排,以县级行政单位为基本组织单元,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进行优化并通过国家审查更新数据后,可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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