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13821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自然资发〔2021〕88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7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行为,加强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流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建设用地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用地市场调控
(一)强化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引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市场状况,衔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科学编制城乡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实施。坚持供需匹配,因城施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合理提出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特别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住房建设计划,合理测算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将住宅用地计划纳入城乡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要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二)加强住宅用地分类调控。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严格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效管理调控机制,结合住宅用地地价监测情况,合理安排住宅用地出让的区域、数量、结构和时序。制定实施本年度住宅用地分类调控目标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在上年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目标基础上,调整当年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保持住宅用地供应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向社会公开本级住宅用地年度计划和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的住宅用地计划应包括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数量、地段及供地时间;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应包括“已完成交易但未动工的地块”“已动工未竣工地块”,以及其中“未核发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房屋的地块”,并在城区现状底图上清晰标出分布位置。除涉密信息外,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准确、全面,让市场主体易获取、能看懂。
二、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规范建设用地供应行为,不得将土地供应给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以公园、绿地、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不得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经营性用地,不得订立虚假的土地供应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不得超审批面积供应土地。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二级类或三级类明确土地用途分类。
(一)规范土地出让管理。
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出让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建立健全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的要求,做到出让决策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追溯。严格出让公告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的标准格式,对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公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违规设定竞买条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土地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应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在拟订土地出让方案时,涉及混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用途比例,按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或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写入土地出让方案,实行整体供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规范划拨供地管理。
严控划拨用地范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后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处置;变更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按现行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有关政策办理。
(三)规范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管理。
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国有企业原取得的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需要的,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各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时,可参照出让程序,由市、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局实施。
(四)规范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管理。
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逐步建立健全入市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参考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机制,加强入市土地的开发利用监管。规范安置留用地供应管理,对已征收为国有的留用地,可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选择其他市场主体,再由该市场主体通过折算货币、留用物业等方式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保留集体性质的留用地,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供应土地。
三、加强土地价格管理
(一)健全土地出让定价机制。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建设用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国家或地方拟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土地成本和出让底价。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等情况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市、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要求组织评估,不得在未经评估情况下,依据会议纪要和抄告单等形式确定补缴金额。
(二)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缴纳。
土地出让成交后,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双方应在土地出让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约定分期缴纳的,原则上一年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商住用地除外);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受让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出让方或税务机关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且延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交款日期60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土地出让成交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分期利息、违约金等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按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
(三)禁止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均不得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征后返、虚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四)加强地价动态监测。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和更新机制,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编制、更新和完善本辖区的国有和集体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以土地出让成交结果为依据,健全地价监测系统,实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分析统计季报制度,加密住宅用地地价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出让地价特别是住宅用地地价走向,对成交地价、趋势等进行分析研判,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进一步增强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四、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原则上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管理。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与法院、国资委资产交易机构的沟通,及时对法院拍卖查封土地、国资委资产交易平台出售的企业资产中涉及的土地处置提出工作建议;涉及自治区本级土地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予以处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按照国家部署,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体系。各市、县要及时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制定公平合理的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自然资源交易市场。进一步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二)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
鼓励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强化“标准地”与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政策的组合实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探索实践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的模式和有效路径,增加二三产业混合用地供给。
(三)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地下空间适用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一般规定。分层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地,依法确定相应的供地方式。科学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建立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政策,涵盖地下空间规划、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权属登记、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使用年限、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规定。
五、加强建设用地市场监管
(一)加强土地供应监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依托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对经营性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监管,建立健全“双随机”出让公告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出让总宗数的5%;对随机抽查发现的土地出让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和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等疑似违规问题,应责令市、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市、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定期对已供地项目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对巡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机构要加强土地出让价款收缴管理,督促受让人及时履行合同约定。
(二)严格合同履约监管。
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将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合同附件;土地投资强度、开发利用时序等方面的要求,应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出让公告和用地监管合同等,发挥“合同监管”的约束作用。土地供应后,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确需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涉及修改所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依法修改,不得以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形式替代规定的变更程序。在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要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并将违约行为纳入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土地开发利用与土地竞买挂钩机制,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未消除闲置状态、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被查处的企业,限制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三)规范监管系统填报和供地档案管理。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托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平台,及时在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出让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出让合同及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实际开(竣)工等相关信息,并准确关联宗地地块对应的建设用地批次或项目。要加强供地档案管理,土地供应完成后要及时将宗地供地资料整理归档,逐步实现供地档案管理信息化。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备案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对土地供应提出要求;不得授意以抄告单、招商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出让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确定土地出让起拍(始)价、底价;不得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违规处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等;不符合划拨用地和作价出资(入股)条件的项目,不得授意以划拨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以个人的名义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相关事项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包括口头告知、电话信息告知等方式)登记备案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应将领导干部干预土地出让工作的处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
(二)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生态环境及各园区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准入、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土地出让价款征收等方面各司其职,联动监管,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标准、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方式、绿地率、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生态环境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要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后30日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关联部门的监管依据。提出关联条件部门要对履约监管协议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三)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热点问题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宣传引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建设用地市场舆论氛围,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升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建设用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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