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建设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2018年2月7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3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建设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用地用海管理,增强科学、民主决策能力,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我市投资软环境,推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深入实施,促进我市跨越式发展、率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核机构设置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用地用海的审核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市长担任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工信委、法制办、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海域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负责土地、海域、海岛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和底价审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土地海域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工信委、住房局、环保局、征地办、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
(三)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和市土地海域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3—5人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海洋局的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委员会的会务、审核须提交委员会审核的议题、委员会变更前期准备、章程规定起草等工作,负责及时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按照审核职责划分上报,以及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职责定位
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和市土地海域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是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进行用地用海决策的议事机构,按照议事、决策、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用地用海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 审批管理原则
用地用海审批按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管理。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海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职责划分和审批程序
(一)以下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1.用地批后实施业务;
(1)征收土地公告;
(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上报。
(二)以下事项由主管部门集体会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土地海域招拍挂委员会审定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用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租赁方案。
(三)以下事项由主管部门集体会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1.用地调整、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的;
2.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延长、改变容积率(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且土地面积≤500平方米的除外);
3.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协议出让方案(安置宅基地除外);
4.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且土地面积≤500平方米的除外);
5.建设用地用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
6.划拨土地价格的确定;
7.其他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
(四)以下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批。
非经营性用海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上报,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非经营性用海审批。
(五)以下事项经市长召开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1.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3.基准地(海)价制订及更新;
4.海洋功能区划;
5.年度围填海计划;
6.其他事项。
(六)重大事项需提交市委审定的,由市长审核后报出。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土地价格管理
(一)出让土地、海域、海岛价格确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用地调整等事项土地、海域、海岛价格确定,选取有估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基础、以市场价为导向、以基准价为参考、以最低价为底线,由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分别集体会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海域、海岛底价的确定和保密。
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根据上报方案拟订土地、海域、海岛出让底价呈报市土地海域招拍挂委员会审定后密封。在土地、海域、海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截止时间前,由保密员送交到土地、海域、海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现场。
在每宗土地、海域、海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
第七条 以下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且土地面积≤500平方米的审批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
(一)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
(二)安置宅基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方案;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监管
(一)面积5公顷以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其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监管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涉及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低于标定地价80%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优先收购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2015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防城港市建设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防政发〔201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