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改的必要性
2015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建设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5〕17号)。该办法对2008年用地用海审批管理办法部分审批流程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用地用海管理,增强科学、民主决策能力,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有必要对防政发〔2015〕17号文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九条。第一条为出台的目的,第二条为审核机构设置,第三条为委员会职责定位,第四条为审批管理原则,第五条为职责划分和审批程序,第六条为土地价格管理。第七条为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事项,第八条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监管,第九条为执行的时间。该办法主要在5个方面对防政发〔2015〕17号文进行了修改:
一是增加了市海洋局分管副局长为办公室副主任(第二条);
二是新设立市土地海域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第二条);
负责土地、海域、海岛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和底价审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及相关单位领导。
三是对部分审批权重新分配重新明确(第五条);
第五条分别明确了分管副市长、市长、市土地海域招拍挂委员会、市土储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划分和审批程序。
(一)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上报原由分管副市长审核,上报市长批准调整为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二)国有建设用地用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租赁方案和底价原由分管副市长审核,上报市长批准调整为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三)其他审批事项(包括国有土地划拨、用地调整、土地收回(或收购)、划拨补办出让、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改变(个人除外))等原由分管副市长审核,上报市长批准调整为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四)原工程用海的上报修改为非经营性用海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上报,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非经营性用海审批仍然由分管副市长审核,上报市长批准。
(五)增加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基准海价制订及更新提交市常务会审定。
四是对出让底价的确定进行了调整(第六条)。
土地、海域、海岛出让底价原由分管副市长审查,再报市长确定后密封修改为由市土地招拍挂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密封。
五是增加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内容(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且土地面积≤500平方米的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变更、安置宅基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方案、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4个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盖“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
三、 主要特点
一是通过设立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委员会和土地海域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这两个议事机构,按照议事、决策、执行相分离的原则,以集体决策的方式就用地用海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二是对我市各类用地用海审批事项重新调整了审批流程和权限。部分审批事项下放了权限,简化了流程,减少了市领导日常签批工作量;部分事项引入了集体决策环节,科学规范了审批程序。